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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公布《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8-05 09:23    来源: 未知

  近日,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公布《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出台的《办法》适用于总局本级公益金支持建设的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的申报、审核、实施与监管。
 
  《办法》明确,县级全民健身中心为不设固定看台、具备多种健身场地设施、专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综合健身馆,隶属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由总局本级公益金支持新建。
 
  《办法》规定,每个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预算不超过8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由总局本级公益金全额支持。支持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建设的总局本级公益金纳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管理体系,主要用于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体育器材和设备购置等。
 
  《办法》对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的建设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建筑面积为2000至4000平方米,室内健身场地面积总和不少于1500平方米;应至少具备大空间球类项目用房、乒乓球用房、体能训练用房和体质检测用房。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群众实际需求选配其他健身功能用房。
 
  根据《办法》,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坚持“科学规划、经济实用、服务群众、保障基本”的原则,对中西部地区和东部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予以支持,重点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享受中央特殊政策支持地区。
 
  《办法》还对项目的实施、监管提出明确要求。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体育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的技术咨询和监管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产生按照国家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法规要求,通过政府采购程序产生。体育总局群体司、有关省(区、市)体育局、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第三方服务机构将签订项目建设管理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
 
  《办法》要求,建设项目应在项目批准后第二年年底之前完成。对未按本办法要求建设完工的项目,总局将通过官方网站予以通报,取消项目所属县本周期内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参评资格,并核减项目所在省(区、市)次年度总局本级公益金资助项目数量。